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手段,其期限通常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要求而定。然而,三年期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法,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履约保函的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质确定。然而,该条文并未对履约保函的**长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担保期间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但经债权人同意,担保期间可以延长。
对于三年期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法,法院判例存在分歧。
在**人民法院(2014)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三年期的履约保函超过了《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担保期间,因此无效。
然而,在**人民法院(2017)民二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期限较长,履约保函期限超过《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在符合合同约定和当事人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三年期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法,专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判断三年期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制定履约保函条款时,充分考虑以下建议:
三年期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法,是一个法律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制定保函条款时,应谨慎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例和专家观点,并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