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体系中的保全费:法律界定、计算标准、实务操作与深层逻辑
本文旨在对诉讼费用是否包含保全费这一问题,提供体系化、精细化的解答。结论是明确且肯定的:保全费(或称保全申请费)是诉讼费用的法定组成部分之一,其征收、计算与**终承担均由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满足6000字的深度剖析要求,下文将从法律定义、费用构成、计算标准、实务流程、常见误区及策略建议等多个维度,全面解析保全费在诉讼费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 核心结论:诉讼费用的法定构成与保全费的定位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大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出庭补贴等费用。其中,“申请费”一项明确涵盖了“申请保全措施”所生的费用。因此,保全费并非独立于诉讼费用之外,而是其内在的、法定的子项目。
诉讼费用基本构成表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具体项目 | 性质说明 |
| :--- | :--- | :--- |
| 案件受理费 | 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 | 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费用,根据案件类型(财产/非财产)按比例或定额收取。 |
| 申请费 | 1. 申请保全措施(即保全费)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司法强制措施时缴纳。 |
| | 2. 申请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缴纳。 |
| | 3. 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等 | 适用于特别程序。 |
| 其他诉讼费用 | 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补贴;评估、拍卖等实际支出费用 | 由法院代收或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遵循“谁主张、谁预垫”原则。 |
二、 保全费的深层剖析:定义、性质与法律逻辑
(一)定义与法律性质
保全费,在法律上的规范称谓是“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它是指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或申请人)为启动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禁止令等临时性强制措施的程序,而依法需要预先缴纳的费用。
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纳保全费是启动法院审查并实施保全程序的法定前提之一,具有规费性质。法院收取此费用,对应的是其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所耗费的司法资源。
(二)制度设计的法律逻辑
法律将保全费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逻辑:
1. 成本覆盖原则:诉讼活动消耗公共司法资源,由当事人承担部分成本符合公平原则。保全作为一种可能对他人财产权利造成限制的紧急司法干预,其程序成本理应由启动者先行承担。
2. 防止滥用机制:要求申请人预交保全费,并与提供担保相结合(后文详述),构成一道程序门槛,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随意查封、冻结对方资产,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或生活困扰。
3. 风险与责任绑定:预交费用的设计,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与保全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初步绑定。如果申请人败诉或申请错误,其预交的保全费将可能无法转嫁,自身需承担该成本,这体现了“行为者自负其责”的法理。
三、 保全费的计算标准:全国统一与地方浮动
保全费的计算标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统一规定,采用分段累计计费方式,并设有法定上限。
保全费计算标准表
| 保全财产标的额区间 | 计算费率 | 备注 |
| :--- | :--- | :--- |
|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每件交纳30元 | 适用于小额或行为保全。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计算 | 分段累计。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0.5%计算 | 分段累计。 |
| **限额 | 5000元 | 无论财产价值多高,保全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 |
计算示例:
假设原告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其保全费计算如下:
- 1000元部分:30元
- 1000元至10万元部分(9.9万元):99,000 × 1% = 990元
- 1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140万元):1,400,000 × 0.5% = 7,000元
- 小计:30 + 990 + 7,000 = 8,020元
- 适用**限额:因8,020元 > 5,000元,故**终保全费为5,000元。
需注意,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财产案件等领域有制定具体标准的权限,但保全费的计算方法全国统一,实践中差异极小。
四、 保全费的实务流程:预交、承担与退费
这是当事人**关心的核心操作问题,其规则可概括为“申请人预交,败诉方**终承担”。
(一)预交阶段
1. 预交义务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通常为原告或提起仲裁的申请人) 负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保全费的义务。这是启动保全程序的必要条件。
2. 预交时间:通常在提交保全申请时或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实施保全措施前缴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法院可能视为撤回保全申请。
3. 担保的同步要求:在预交保全费的同时,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一般“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后者在商事案件中极为常见)。此担保费是支付给保险或担保公司的服务费,与交给法院的保全费性质完全不同,且通常不能由败诉方承担。
(二)**终承担阶段(结算阶段)
案件审结后,保全费的**终负担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 “败诉方负担” 总原则。
1. 申请人全面胜诉:保全费由败诉方(被告)承担。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明确此项。胜诉方(原告)可凭生效判决和预交凭证,向法院申请退还应由被告承担的那部分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或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向被告追索。
2. 申请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双方胜诉比例等因素,酌情决定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的保全费金额。
3. 申请人完全败诉:保全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无法转嫁。
4. 调解或撤诉结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的承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协商约定;若未约定,实践中通常由申请人负担或法院裁定。
5. 申请错误导致损失:若保全申请错误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时,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与其损失赔偿是两回事。败诉方承担的仅是“保全费”这一诉讼成本,而因错误保全产生的实体损失需另案主张,并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保险保函中受偿。
(三)特殊情形: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因情况紧急,法院审查更严格。其保全费的预交规则与诉讼中保全相同。区别在于,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30日内(国内仲裁为15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且已交的保全费不予退还。
五、 厘清误区:保全费与相关费用的区别
为避免混淆,必须明确区分以下几组概念:
1. 保全费 vs. 案件受理费:
性质:保全费是“申请费”,对应保全程序;案件受理费是“审理费”,对应案件实体审理。
计算: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额分段累计,无**上限(破产案件除外);保全费有5000元封顶。
承担:**终均由败诉方负担,但预交义务人不同(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
2. 保全费(交给法院) vs. 保全担保费(交给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前者是法定的、交给*财政的诉讼费用,金额固定(依前述标准计算),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后者是向市场服务机构购买保函的服务对价,费率由市场决定(通常为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属于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其他成本。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或对方自愿,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将此担保费判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全费 vs. 执行费:
两者同属“申请费”。保全费用于“冻结”财产,确保未来可执行;执行费用于“实现”债权,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缴纳。
执行费也由申请人预交,但**终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败诉方)无条件负担。
六、 实务策略与综合建议
1. 评估必要性,谨慎申请:保全虽有“以打促谈”、保障执行的战略价值,但需预交费用和提供担保,且申请错误有赔偿风险。务必基于对方确有转移资产风险、己方胜诉把握大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
2. **计算,列入预算:提起诉讼前,应综合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可能的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成本。可将保全费明确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
3. 善用保险,降低门槛:对于需要大额担保的保全,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高效选择。它用较小的保费(担保费)撬动了大额担保,解决了现金或实物担保的占用问题。
4. 关注时效,及时跟进:诉前保全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讼中注意缴费通知期限;案件胜诉后,及时向法院递交退费申请。
5. 经济困难,申请救助: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如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或系低保户、残疾人等),可就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内的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甚至免交的司法救助。
七、 总结与**终回答
综上所述,保全费是法定、明确包含在诉讼费用之中的一项重要组成。它不是一项可选的、额外的支出,而是启动财产保全这一重要诉讼程序的法定对价。其规则体系清晰: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核心,采用分段累计、5000元封顶的计算标准;遵循“申请人预交、败诉方**终承担”的流转原则;在实务中与案件受理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性质迥异,不可混淆。
对于当事人而言,理解保全费的性质与规则,不仅是为了回答“包不包含”的问题,更是为了进行理性的诉讼决策、精确的成本控制和有效的权利维护。将保全费纳入诉讼的整体战略中进行考量,方能**地发挥诉讼工具的价值,以合理的成本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