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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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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保全解除:法律框架、实务操作与风险防控全流程指引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程序保障,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然而,当保全的基础发生变化,或继续保全将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时,及时、合法地解除保全措施就成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关键环节。解除保全并非简单的“申请-解除”,而是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涉及特定情形、申请主体、核心材料、法院审查标准及后续的登记注销等多个环节。本文将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解除财产保全(含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手续进行系统性、全景式的梳理与阐述,以期为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部分: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基础与法定情形


解除保全措施的启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核心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 应当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1.  保全错误:指保全申请本身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申请保全的对象错误、范围明显超标、或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等紧急情况。

2.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保全申请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之前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3.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案件经过实体审理,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了原告(保全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其主张的权利未获司法支持,保全的正当性基础已丧失。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条款,赋予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或依申请裁量的空间,例如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可能判定的义务、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


二、 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情形(替代性解除)

除直接解除外,法律还设计了更为灵活的“变更保全”制度,即用等值的其他担保财产替换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实质上是对原保全财产的部分解除,并对新财产重新设立保全。根据司法解释,核心原则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各地法院在此基础上细化了操作标准,通常将变更情形分为“应当准许”和“可以准许”两类。


为清晰对比,不同解除/变更路径的核心要点如下表所示:


| 解除/变更类型 | 核心法律依据/情形 | 申请主体 | 关键前提/材料 | 法律效果 |

| :--- | :--- | :--- | :--- | :--- |

| 直接解除保全 | 保全错误、申请人撤诉/撤保、诉请被驳回等。 | 保全申请人或被保全人均可(依不同情形)。 | 证明法定解除情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书。 | 原保全措施完全失效,财产恢复自由状态。 |

| 应当准许变更保全 | 1. 保全申请人同意变更;<br>2. 提供现金(银行存款)或金融机构等额保函。 | 被保全人。 | 等值且无瑕疵的现金或符合格式要求的保函。 | 原财产解除保全,新提供的现金或保函被冻结或掌控。 |

| 可以准许变更保全 | 1. 用其他不动产/动产置换已保全的不动产/动产;<br>2. 将冻结的存款账户置换为足值不动产等。 | 被保全人。 | 提供等值且权利完整、易于执行的担保财产,并承担举证责任。 | 法院严格审查后裁定,以新财产置换原财产。 |


三、 不得变更保全的除外情形

为防止滥用变更程序损害申请人利益,法院明确规定了不予准许的情形:

1.  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身存在权利限制或享有执行豁免,如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担保财产已设立抵押、被其他机关查封或存在行政限制(但抵押财产净值足以覆盖担保额的除外)。

3.  试图将保全责任转移给其他未被保全的案外人。

4.  缺乏充分理由的重复申请变更。


第二部分:解除/变更保全申请的全套手续与材料准备


启动解除或变更程序,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启动。申请手续的核心在于提交一套形式规范、内容完整、证明力强的书面材料。


一、 核心申请材料清单

无论申请直接解除还是变更保全,以下材料构成申请的基础:

1.  《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此为核心法律文书。必须载明:

       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明确的请求:写明申请解除对何项财产(注明权属证书号、银行账户号等具体信息)的何种保全措施;或申请将何财产变更为何财产。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若是申请解除,须具体引述符合前述法定情形的事实与证据;若是申请变更,须重点阐述变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例如原保全财产系生产核心设备,继续保全将导致企业停工、员工失业,而提供的置换财产价值相当且更易于处置等。

       担保内容(针对变更申请):详细说明提供的担保财产信息、价值及担保方式。

2.  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材料(如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律师,还需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  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包括引起保全的起诉状、财产保全裁定书、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基于败诉申请解除)等。


二、 针对“变更保全”所需的特殊担保材料

这是变更申请区别于直接解除申请的关键。担保必须“充分有效”,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1.  《担保书》:由担保人(被保全人或案外人)出具,明确表示自愿为本案提供财产担保,并承诺同意法院直接执行该担保财产。

2.  担保财产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担保形式有所不同):

       现金担保(银行存款):**为法院所青睐。需提交银行出具的账户查询单,证明该账户性质及当前可用余额足以覆盖保全标的额。实践中,也可直接将担保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金融机构保函:由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保函必须明确载明:

           担保金额。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不得以内部约定为由对抗法院的执行。

           担保责任持续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时效届满。

       不动产担保:审查**为严格。需提供: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承诺该不动产上无租赁、抵押、买卖等任何权利负担,共有人同意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一切执行抗辩,自愿接受强制变现。

           价值证明:原则上需提交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法院通过询价系统确定的参考价。需注意,不动产的担保价值通常会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折算(例如,部分地区指引中明确按评估价的56%折算),申请人需确保折算后价值仍不低于原保全标的额。

       其他财产权利凭证:如车辆登记证、上市公司股票账户信息等,同样需附上价值证明文件。


三、 申请提交的部门与方式

1.  提交部门:应向作出原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由原保全实施团队(如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或执行局)负责审查。在诉讼程序中,也可通过审理本案的审判庭转交。

2.  提交方式:

       传统线下提交:直接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相关业务庭室递交纸质材料。

       在线平台提交:随着智慧法院建设,许多地区开通了线上申请渠道。例如,江苏省的当事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微保全”在线提交保全、变更、解除等相关申请。在线申请时,需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并将上述材料扫描或拍照后上传。


第三部分:法院的审查、裁定与实施流程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启动一套内部审查与决策流程,这是决定申请成败的核心环节。


一、 形式审查与受理

审查人员(通常是原保全团队法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较短时间内(如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欠缺:法院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补交,否则可能被视为撤回申请。


二、 实质审查与决策

受理后,法院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普通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是全面的,包括:

1.  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是否确有必要解除或变更。

2.  审查担保的充分有效性:这是变更保全审查的重中之重。法院会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权属状况、实际价值以及是否易于变现执行。

3.  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法院必须征求原保全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若对方同意变更,法院通常可直接准许。若对方不同意,案件将变得复杂:

       对于提供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的变更申请,因担保力强,法院仍可能直接裁定准许。

       对于提供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担保的,若对方强烈反对,法院可能组织听证,让双方就担保是否足值、是否影响执行进行辩论。

       对于争议大、案情复杂的,法院可能提交合议庭评议,甚至报请院领导审批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 作出裁定与实施

1.  作出裁定:经审查,法院会作出准许或驳回解除/变更保全申请的裁定书。裁定书会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2.  实施变更措施(针对准许变更的裁定):该流程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步:控制新担保物。法院必须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新担保财产(如新不动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第二步:解除原保全措施。在确认新担保财产已被有效控制后,法院再行解除对原财产的保全措施。

       实施时限:整个变更实施过程应力争高效,通常要求在15日内完成;若涉及外地财产,可延长至30日内。


第四部分:解除保全裁定后的行政登记注销手续


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主要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商标**等财产的查封),法院作出解除裁定,并不意味着财产在法律上完全“解封”。必须完成向登记机关的“嘱托注销”手续,才能彻底消除权利限制。


一、 办理主体与依据

此环节的申请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作出解除裁定的法院。登记机关(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解除查封函》 等法律文书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二、 所需核心材料(由法院工作人员提交)

1.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及执行公务证。

2.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解除查封函》原件:文书中需明确写明解除查封的具体财产信息。

3.  委托送达函(如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三、 办理流程与时效

1.  流程:法院派员持上述材料前往财产对应的登记机构窗口直接办理。该事项通常被列为“即办件”。

2.  时效:登记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后,承诺办结时限很短(例如1个工作日),远低于30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办结后,查封登记即告失效,财产权利状态恢复完整。


第五部分: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高度重视担保财产的选择:申请变更保全时,提供现金或大型金融机构保函是成功率**、速度**快的选择。提供不动产等实物担保,将面临严格的价值评估、权利调查,甚至现场勘查,流程更长、变数更多。

2.  充分准备理由说明与证据: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由申请变更时,应准备详实的证据,如纳税记录、员工劳动合同、银行信贷合同、订单合同等,以证明继续保全原财产将造成重大且不必要的社会经济损失。

3.  关注保全期限,及时申请续保或解除:财产保全有法定期限(如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不动产不超过3年)。申请人若需继续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被保全人若发现保全逾期未续,可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

4.  保留救济权利: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变更保全或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有权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  寻求**法律帮助:解除与变更保全程序**性强、材料要求高、与对方博弈策略性强。建议当事人,尤其是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从申请策略制定、材料准备到听证辩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