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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做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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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案号:XX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个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

本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人XXX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XXX个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阅读了申请材料、证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经查,XXX公司主张被申请人XXX个人/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有效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或支付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本院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八条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XXX个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在各大银行的存款、证券、票据等。

2.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如房屋、车辆、股权、土地使用权证等。

3. 向*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发送通知,要求不得办理被申请人XXX个人/公司的任何财产处分。

二、保全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XXX公司应依法向本院提供合适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四、XXX个人/公司如因该保全裁定书的执行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附:XX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清单

(以上为示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