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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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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尊敬的贵庭:

经审查,原告提出本案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四条、**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审理,并于××年×月×日作出如下裁定:

一、关于本案的案情及事实认定:

1. 委托人A与被申请人B在××年×月×日签订了一份财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借款人民币××万元,并且规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事宜。

2. 委托人A认为被申请人B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拖欠了××元的本金和××元的利息。因此,委托人A向本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进行保全。

3.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还款凭证等。根据这些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被申请人B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财产借款构成了损害。

4.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B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偿还了部分借款,并且提出了还款计划,承诺将继续偿还剩余借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B已开始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提出了还款计划,足以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必要继续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前述事实认定,且被申请人B已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提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原告已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鉴于此,本院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附带裁定事项:

1. 与本案有关的被申请人B的财产保全措施即时解除。

2. 被申请人B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照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3. 原告有权在本院提起逾期未还款的诉讼,要求追究被申请人B的相应责任。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

××法院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