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项目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一环。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各类采购主体和供应商对保证金交纳的数额、方式、管理等问题也越来越重视。那么,在芜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到底应该交多少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是采购人为了保证中标供应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当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以此来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公共资金的安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履约保证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等,决定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由此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湖政〔2018〕42号)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确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不得超过20%。”
因此,在芜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以内,**不超过20%。当然,具体的交纳比例还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险或者现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履约保证期。”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采购文件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保函:供应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出具担保函,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银行保函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但通常需要供应商在银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一定的存款额度。 履约保险:供应商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履约风险。履约保险的优点是成本较低,但通常需要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或保证金。 现金:供应商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至采购人指定的账户。现金形式的优点是直接有效,但对供应商的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和采购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如果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行为,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但是,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款使用,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罚款或赔偿金。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占用或挪用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台账,及时登记、核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情况。综上所述,在芜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不得超过20%。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采购文件的要求,选择银行保函、履约保险或现金等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供应商和采购人还需要注意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没收和管理等事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