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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不允许收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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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不允许收履约保证金

在招投标领域,保证金是一项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保证金一般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它们是投标人或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权利义务保障的体现。近年来,招投标领域的履约保证金问题屡屡引发争议,尤其是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更是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招投标是否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若不允许收取,又该如何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的权益?本文将围绕此主题展开讨论,旨在为招投标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建议。

招投标收取履约保证金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出于对履约风险的担忧,往往要求中标人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然而,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增加中标人负担:履约保证金通常金额较大,对中标人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

影响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占用中标人资金,可能导致中标人无法专注于项目本身,分散其项目管理和资金调配的精力,从而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

存在道德风险:履约保证金本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手段,但若招标人将保证金作为增加自身现金流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工具,则背离了设立保证金的本意,增加了道德风险。

引发法律纠纷: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可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若招标人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或随意扣除保证金,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增加双方交易成本。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收取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能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不得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招投标领域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初衷和意义

招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是招投标活动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保证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收取一定的资金,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或不负责任的投标行为,保证中标人签署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利益;而履约保证金则是为了保证中标人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降低招标人的履约风险。

因此,保证金制度本身是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如何在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禁止收取履约保证金,那么如何在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标人的权益呢?

完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履约标准、验收程序、违约赔偿条款等,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来约束中标人,减少履约风险。

引入履约担保机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担保、担保机构担保等。履约担保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避免了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能带来的资金占用和法律风险。

加强履约过程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中标人的履约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定期提交履约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中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招标人可以利用诚信评价体系,对中标人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将履约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并与其他招标人共享。通过诚信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激励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履约质量。

采用分段付款方式: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协商,采用分段付款的方式,将付款与履约进度挂钩,中标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履约义务后,再支付相应的款项。这种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益,避免中标人不履约或拖延履约。

引入第三方监管:招标人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履约过程监督、验收过程见证等。通过第三方监管,可以客观地评估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情况,有效降低履约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不仅增加了中标人的负担,也背离了保证金制度的初衷。招标人应通过完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引入履约担保机制、加强履约过程管理等方式,在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招投标从业人员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招投标领域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收取履约保证金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