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招投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保证金是业主或发包方常用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作为中标方或承包方,往往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履约保证金,这笔费用能否省掉呢?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建设领域,业主方往往要求施工方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施工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如果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的,可以认定为保证金的条款。保证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的2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
作为承包方或中标方,履约保证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能否不缴纳呢?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承包方或中标方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则构成违约,业主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甚至有权取消对方的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因此,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能不交。除非业主方同意不缴纳,或者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取消履约保证金条款。
虽然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能不交,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合理缴纳,降低风险:
明确保证金性质:履约保证金有保证金和定金两种性质,需要明确区分。保证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方或中标方没有违约,业主方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方或中标方违约,业主方可以不返还,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约定保证金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果业主方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过高,承包方或中标方可以提出降低要求,或者提出分阶段缴纳。 明确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缴纳后,由业主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管理。承包方或中标方应当与业主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存放方式、管理机构、返还条件等,以防业主方挪用或占用保证金。 提供反担保:如果业主方要求缴纳大额履约保证金,承包方或中标方可以提供反担保,即由第三方出面提供担保,以减少资金占用。 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业务。承包方或中标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替代履约保证金。某公司中标一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0%,该公司因资金紧张,希望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在与业主方协商无果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免缴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业主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能不交。承包方或中标方可以通过与业主方协商,采取提供反担保、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降低履约保证金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注意区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明确保证金的存放方式、管理机构、返还条件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