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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保全是否重新提供担保
发布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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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保全是否重新提供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续期保全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担保,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当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后,在保全期间届满时,需要向法院申请续期。此时,是否需要再次提供担保,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重点。

什么是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或因当事人其他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发生困难的情形出现,法院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涉案财产或证据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保全措施的申请和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由此可见,保全措施具有紧急性。

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申请保全错误或过分时赔偿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担保物的种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他人出具的担保书等。

续期保全的担保问题

当保全期间届满,需要申请续期时,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担保,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观点一:不需要重新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和**百零一条的规定,保全措施具有紧急性和暂时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但对于续期保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重新提供担保。如果法院在裁定书中未要求续期时重新提供担保,则无需再次提供担保。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由此可见,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续期时需要重新提供担保,则法院在原裁定书中应指定明确的担保提供期限,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二:需要重新提供担保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时向人民法院预交担保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分次收取担保费。由此可见,担保费是分次收取的,续期保全需要重新提供担保。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逾期未交纳担保费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由此可见,担保是保全措施维持的必要条件。如果续期保全不需要重新提供担保,则申请人可以在原担保期满后,以不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这与法律的初衷相违背。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号:(2017)京0105民初55237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王某在借款期间即将出境,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某提供反担保,法院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进行了冻结。后申请人李某申请保全续期,法院裁定准许,但未要求申请人李某重新提供反担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保全续期时,无需重新提供反担保。

案例二

(案号:(2018)京0108民初15468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刘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某提供反担保,法院对刘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进行了冻结。后申请人张某申请保全续期,法院裁定准许,并要求申请人张某续期时重新提供反担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申请人张某在申请保全续期时,需要重新提供反担保。

总结

综上所述,关于续期保全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担保,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和裁判实践。一种观点认为,续期保全无需重新提供担保,法院在原裁定书中未要求续期时重新提供担保,则无需再次提供担保。另一种观点认为,续期保全需要重新提供担保,担保是保全措施维持的必要条件,否则申请人可以以不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对于续期保全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担保的判断,可能基于案情的复杂程度、申请人是否有恶意申请保全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法院对该问题的具体裁判规则,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