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重要担保工具。纵观我国近30年的履约保函司法实践,对于履约保函的性质、法定构成要件、受益权人的解保权以及保函的善意取得等问题,司法观点总体上趋向一致,但对于受益权人该有的履约保函执行保障程序尚未形成稳定的司法共识。本文对履约保函执行的保障程序进行研究,旨在向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
履约保函的性质与功能
履约保函是对合同义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其性质是合同。履约保函的主要功能包括: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督促债务人的履行、赔偿受益人的损失、控制承包商的违约风险。
履约保函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履约保函的构成要件包括:
受益权人的解保权
当履约保函的标的发生争议或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履约保函申请解除保证责任并要求保函开立机构支付保函金额。解保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受益人行使解保权需具备一定条件,包括:
保函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出于客观合理的情形,在未造成债务人损害的情况下取得原属于债务人且受到设定担保的财产。在履约保函场景中,申请人以合同标的为担保而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因审查疏忽或因申请人欺诈而善意取得履约保函,则原属于申请人的合同标的将优先清偿受益人的债权,而非保函开立机构担保的债权。
履约保函执行保障程序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执行保障程序尚未形成稳定的司法共识。有的法院支持受益权人的直接起诉权,即受益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保函开立机构要求支付保函金额;有的法院主张受益权人的申请给付权,即受益人应先向保函开立机构申请给付,在遭到拒绝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的法院认为受益权人的先诉讼权需要一定条件的制约,如提出诉讼前已向保函开立机构主张权利未果,方可直接起诉;还有的法院坚持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即受益人在向保函开立机构申请给付或起诉前,应先按照履约保函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上述司法观点的差异主要源于对履约保函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受益人利益保护的轻重考量。
依笔者之见,应综合考虑履约保函的性质、受益人利益保护和司法效率等因素,建立以申请给付制度为主、直接起诉救济为辅的履约保函执行保障程序。具体而言:
通过建立上述保障程序,既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权利,催促保函开立机构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又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防止恶意诉讼。
立法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履约保函执行保障制度,笔者建议出台专门的立法,明确:
总结
履约保函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履约保函执行保障程序,既能保障受益人权利,促进合同履行,又能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风险。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充分考虑履约保函的性质、受益人利益保护和司法效率等因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履约保函执行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