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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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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引言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居间合同中的一种重要的履约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担保范围、丧失效力、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实务中的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担保性质: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对主合同履行的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实现优先受偿的效力。
  2. 合同性质: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主合同的附随性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担保性。
  3. 折抵性质:认为履约保证金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抵充居间人的报酬或损失赔偿,具有折抵的作用。

实务中,倾向于采用合同性与担保性的混合观点,即认为履约保证金既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担保性质。一方面,它作为居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受居间合同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对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构成要件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主合同的存在: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保证金才能发挥担保作用。
  2. 当事人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设定必须经过居间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当然成立。
  3. 担保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表达明确的担保意思,以表示设立履约保证金的真实意愿。
  4. 履约保证金交付:必须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才能产生担保效力。交付近可采用金钱交付近或有价证券交付近。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

  1. 主合同的履行:保证金主要担保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包括合同标的的交付、价款的支付等义务。
  2. 违约赔偿:如果主合同一方违约,保证金可以用于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居间人的报酬: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居间人未能取得报酬,可以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报酬款项。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丧失效力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效力丧失主要有以下情形:

  1. 主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保证金的担保效力自然丧失。
  2. 保证金被合法转移:如果保证金经过合法的手续被转移,例如用于抵债、执行判决等,保证金的担保效力也随之丧失。
  3. 保证金保管人怠于履行义务:如果保证金保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保证金受损或者灭失,保证金的担保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4. 保证期限届满:如果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限,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金的担保效力自动丧失。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保证金的有效和安全性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主合同的履行或违约赔偿。
  2. 保证金保管人的保管责任:保证金保管人对保证金的保管承担责任,保证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
  3. 居间人的收取和返还责任:居间人对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承担责任,必须依照约定收取和返还保证金。

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保证金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在居间合同中设置履约保证金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交付方式、保管人和担保范围。
  • 选择信誉良好的保证金保管人,并约定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 定期核对保证金的金额和情况,及时处理保证金不足等问题。
  • 出现纠纷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有效保障居间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