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机制,其作用是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履行相关义务。在联合体承包模式下,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运用。
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在联合体承包模式下,履约保证金通常由牵头人统一向发包人缴纳。牵头人应当根据履约保证金合作协议,向联合体成员收取其应缴纳的份额。牵头人在收到联合体成员缴纳的份额后,应当及时以联合体的名义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应当按照履约保证金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常见的方式包括: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核销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核销程序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牵头人应组织联合体成员按照履约保证金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退还或核销申请。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还或核销的决定。
联合体牵头人在管理履约保证金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履约保证金在联合体承包模式中具有重要保障作用。联合体牵头人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者,需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做好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退还和核销工作。通过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可以有效维护发包人、承包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利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