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是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履行和预期的经济效益。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约保证金或者违约金的赔偿。本文将重点探讨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法院的裁判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其性质属于担保债权,发包人享有留置权。发包人主张履约保证金时,需要证明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就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是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赔偿金,其性质属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同时对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履约保证金仅在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才有权主张,其目的在于弥补发包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违约金。以下几个因素至关重要:
法院在裁判履约保证金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法院在裁判违约金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中同时约定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时,法院会根据以下顺序予以优先适用:
案例一: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工程逾期后,发包人主张履约保证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工程逾期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判决驳回发包人主张履行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浙宁民二[2018]1047号)
案例二: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迟延交付工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虽违约,但违约过错较轻,且工程延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明显低于违约金数额,判决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2917号)
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法院的裁判原则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实务中裁判尺度掌握难度较大。当事人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周密审查,明确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法院在裁判时,将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事实和公平原则,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文仅为对该法律问题的浅析,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