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履约能力和诚信度的重要担保。对于废标,即招标机构因特定原因终止招标程序并作废投标行为,若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规定退还,将会严重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招标废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当出现以上废标情形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废标决定,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
招标机构应自废标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退还的,应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告知退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如果招标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机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案例1:某市某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货物招标中,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决定废标。县财政局在接到废标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投诉和协商,县财政局补退了履约保证金并支付了利息损失。
案例2:某省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后因投标人存在恶意投标行为,决定废标。该国有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扣除了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国有企业无权扣除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应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诚信和履约能力的重要保障。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退还流程,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如遇招标废标并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应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