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项目履约保证金,简称分包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或总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形式,用于保证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义务,防止分包人出现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具体保证金类型应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工程合同中约定,其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占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因工程类型和项目风险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第五十二条规定,除经发包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不提供履约保证金外,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为合同价款的5%或者10%,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万元。如承包人确未能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申请延期并提供理由,经发包人同意并明确约定可以延期,但延期至法定期限仍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包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效用:
分包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发包人或总包人负责,具体包括:
分公司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规避履约风险,保障损失,促进工程顺利履约。发包人或总包人在管理履约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履约保证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