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者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其缴纳一定金额或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属于合同的从属性质,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承包人违约。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以下特征:
- 从属性质:履约保证金依附于工程合同存在,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效力自动消失。
- 担保性质: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 返还性质: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予以返还。
2.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
- 银行保函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银行承诺在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相应金额。
- 保险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单,保险公司承诺在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相应金额。
- 其他方式:合同可以约定其他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如不动产抵押、质押等。
3.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通常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并以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工程合同价款不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也不同。例如,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5%,则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
4.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 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以补偿自身的损失。
- 抵销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扣除,抵销其损失。
- 结算工程款项: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作为结算工程款项的一部分。
5.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条件下应予以返还:
-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已验收并已付款。
-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发包人未及时验收或付款,导致履约保证金未被扣除的情形。
-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发包人未遭受损失。
-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程序
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 书面通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理由和金额。
- 听取意见: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对发包人的扣款理由和金额提出异议并请求听证。
- 做出决定:发包人应当在听取承包人意见后,依法做出是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决定。
7.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范本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范本如下: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数额**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2. 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为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保险保证金(选择一种或几种)。
**3. 履约保证金用途**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途如下:
(1)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2)抵销发包人的损失;
(3)结算工程款项。
**4. 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未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在***天****内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5. 履约保证金扣除程序**
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理由和金额;
(2)听取承包人意见,并做出是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决定。
8. 注意事项
在起草和履行工程合同涉及履约保证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应合理,既能保障发包人的利益,又能避免给承包人带来过重的负担。
- 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时,应明确规定用于何种具体用途。
-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承包人违约或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履约保证金。
- 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