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缴纳的一笔资金或出具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函,以保证其履约能力和诚信。履约保证金通常在合同签订后,或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那么,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可以同时提供给多个项目使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履约保证金存在独占性,即同一笔履约保证金不能同时用与多个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用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这些规定均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专用性,即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特定项目的履约义务。
履约保证金独占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如果投标人使用同一笔履约保证金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或者中标后使用同一笔履约保证金保证多个项目的履约义务,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同一笔履约保证金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或者中标后使用同一笔履约保证金保证多个项目的履约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确有需要将同一笔履约保证金同时用于多个项目,应当事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履约保证金的代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影响项目的履约安全。只有在获得招标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投标人才可以使用同一笔履约保证金同时保证多个项目的履约义务。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能同时用,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障项目资金安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和保证履约能力的重要措施。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避免违反相关规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