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履约保证金是监理单位为保证其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工程发包单位交纳的一笔资金。交纳监理履约保证金是监理单位履约能力和诚信度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发包单位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监理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理履约保证金交纳应遵循以下原则:
监理履约保证金交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监理单位履行完监理合同后,发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监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需扣除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监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工程项目规模、工程性质、监理单位履约能力等。一般情况下,保证金金额应占工程合同总价的1%-3%.
根据相关规定,监理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分期交纳。但对于特别大型、超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分期交纳保证金的条款.
监理单位履行完监理合同后,发包单位应当无条件退还监理履约保证金。但如果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发包单位造成损失,发包单位可以在保证金范围内要求扣除赔偿金.
监理履约保证金不能转让。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证金转移给第三方.
监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单位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规范监理履约保证金交纳工作,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