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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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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履约之前向守约方交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作为履约义务履行保证的担保措施。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收取方式、给付责任等问题。我国民法典对履约保证金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 民法典对履约保证金性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曾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抵作违约金或者收取违约金后定金应当返还。”该条规定体现了履约保证金的定金性质,表明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的定金,而非债务履行之保证。

### 履约保证金作为定金的法律后果

履约保证金作为定金,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 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守约方可以扣留履约保证金,并向违约方索要继续履行的实际损失或者赔偿损失,或先向法院起诉,经法院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扣押保证金。
  • 守约方的请求权:守约方履行合同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但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的,守约方不能取回定金。
  • 定金的双重担保效力:履约保证金既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效力,又具有支付违约金的担保效力。
###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421)等相关规定。常见的收取方式有:

  • 预付款方式:在工程开工或材料采购前支付的款项。
  • 扣回方式:从工程款或材料款中扣留的款项。
  • 独立应收款项方式:单独签订的应收款项合同。
### 履约保证金的给付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给付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 **违约方**:合同一方违约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和金额向守约方给付履约保证金。
  • **守约方**: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返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