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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履约保证金金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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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防范履约保证金挪用、虚假存储等风险,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条 专户定义

专户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发包人或采购人要求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时,由承包人或供应商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履约保证金的专用账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履约担保制度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勘察工程以及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专户开立

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取得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按照发包人或采购人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

承包人或供应商应当填写专户开立申请书,并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 工程建设合同文本;
  • 发包人或采购人的要求;
  • 承包人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条 专户标识

承包人或供应商开立专户后,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承包人或供应商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通知发包人或采购人。

第五条 专户用途

专户仅限于存放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承包人或供应商不得擅自由专户提取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专户监管

发包人或采购人应当对专户进行监管。

发包人或采购人有权对专户的存款情况、取款情况进行查询,并要求承包人或供应商出具存款证明、取款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专户存放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存放期限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约定。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或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专户内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专户冻结

在下列情形下,承包人或供应商的专户可以被冻结:

  • 承包人或供应商严重违约的;
  • 承包人或供应商被依法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发包人或采购人发现专户被冻结时,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了解冻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专户资金提取

发包人或采购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向银行出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书。

承包人或供应商提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取款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专户管理责任

承包人或供应商应当对专户资金的安全负有保管责任。

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专户进行监管,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

发包人或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专户进行监管,防止专户资金被挪用或虚假存储。

第十一条 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承包人或供应商未按规定开立专户或专户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或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违反本规定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