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为确保合同履约而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担保。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由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商户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义务,而未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此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该条文并未明确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规模、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履约保证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银行出具的保函;
(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单;
(三)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四)将合同价款的相应比例作为履约保证金从投标人的有形资产中扣留;
(五)提出与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的国有债券质押;
(六)提出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该条文同样未涉及行政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对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进行了明确。例如,**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为合同一方的商户,即施工单位,而非行政相对人。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限于商户,即施工单位。行政相对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没有法律义务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视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