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变卖、毁损财物或转移财产等行为对原告权益造成损害,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被告认为保全决定错误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那么,解除保全申请书应当交给谁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书应交给受理保全申请一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而言,以下情形需要将解除保全申请书交给相关人员:
首先,如果是初审阶段,即保全申请尚未得到审理和裁决,被告方可以将解除申请书直接递交给案件受理庭或者审判长。受理庭或者审判长会及时安排庭前会议,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次,如果是终审阶段,即已经有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并且保全决定仍然生效的情况下,被告方需要将解除申请书递交给曾经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该法院会组织相关法官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
此外,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先的保全决定已经达到目的,无需继续保全的情况下,被告方需要将解除申请书交给申请保全的法院,即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实保全目的是否已经实现,并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然后做出相应的解除决定。
总之,解除保全申请书的交付对象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进度和保全决定的执行情况。无论是初审、终审还是执行过程中,被告方都需要将解除保全申请书提交给当事人,也就是受理和处理保全申请一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