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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保全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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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保全有关规定

一、财产案件保全的概念

财产案件保全是指在财产纠纷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措施,以确保将来能够实现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目的。

二、财产案件保全的种类

1. 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依照申请人的请求或者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以作为未来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保证。

2. 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依照申请人的请求或者职权,对债务人的存款、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暂时限制使用和转让的措施。

3. 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依照申请人的请求或者职权,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加以限制的措施,以保障将来实现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目的。

三、财产案件保全的法定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对财产案件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可能影响诉讼对象实现判决、裁定结果的,视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2. 民事执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执行请求前,在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抗辩的,应当证明财产保全已不必要;如果财产在采取保全措施后遭受损失的,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案件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保全的财产属于当事人之一或者有从属关系;

2.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了保全财产的足够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被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有能力支付债务的财产;

3. 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已经为担保债权设立了担保物权,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影响债务人支付其他债权;申请执行时效尚未届满,或者根据本法规定该期间可以延长,不适用延长的相应期限。

五、财产案件保全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书的提交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书面陈述被申请人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法院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出财产保全决定。

3. 实施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查封。

六、财产案件保全的效力期限

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为三个月,自财产保全决定的发出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间内,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和实施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七、财产案件保全的解除程序

1. 解除申请的提交

当申请执行人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需要保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

2. 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决定。

八、财产案件保全的违约责任

如果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受到无故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九、结语

财产案件保全是维护申请人权益、保障判决或仲裁裁决实现的重要措施。相关法律对财产案件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提起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