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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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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裁判文书

近日,本庭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作出了一项重要的复议裁定,该裁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该裁定的正文。

裁定书编号:2021XX号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案件背景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之间存在一起财产纠纷,甲某请求法院对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同意了甲某的保全申请。被告乙某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本院变更原裁定。

二、审理过程

本院收到乙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展开复议程序。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本院组织了开庭审理,并邀请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开庭审理过程中,甲某再次强调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乙某则表示自己并无财产涉及此纠纷,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三、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原审法院认定乙某的财产涉及本案,故而作出了保全的决定。然而,在本院对乙某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疑点。乙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财产并不在其名下,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该财产相关。基于此,本院决定对原审裁定进行调整。

四、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本院对事实、法律的审查,裁定如下:

1.将原审裁定中乙某的财产保全请求予以撤销;

2.甲、乙双方的财产关系由双方自行解决,如有需要,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本院将本裁定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并告知甲、乙双方对本裁定的复议、上诉权利以及诉讼期限。

五、裁定理由

乙某在复议申请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所述财产具有直接关联性。根据财产保全的基本原则,保全裁定应当是必需的、适当的、合法的。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审法院的裁定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的问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撤销原审裁定,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法律依据

本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

七、裁定的生效与上诉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向本院申请复议。

以上为本庭对财产保全复议案件作出的裁定。本裁定以法律为基础,严格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裁定生效后,能够本着合作、互助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