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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审查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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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审查裁定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申请人的辩护律师,对于贵庭作出的财产保全冻结的审查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

首先,我想指出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冻结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设立应当有两个基本条件,即对被申请人有取得财产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债权的实现受阻。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财产的收入来源,财务状况相对较为困难,因此不存在所谓的获取财产的可能性。同时,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也并没有对债权的实现产生实质影响。据此,我认为贵庭对被申请人冻结财产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我还想指出在财产冻结的过程中,贵庭并未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而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将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和正常经营。被申请人的公司是其**的经济来源,冻结其财产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进一步损害了被申请人的权益。因此,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合法财产所有权,我请求贵庭将冻结财产的决定予以撤销。

**,我想强调贵庭在财产冻结的裁定过程中应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贯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审判、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然而,在本案中,贵庭并未充分全面地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权利人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对于财产保全的复议决定,我认为贵庭应当更加慎重审查,确保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切实执行。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庭在本案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裁决予以撤销。谢谢。

[律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