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保裁定书】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权益存在明确的主张。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裁定: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和其他财产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全。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1. 被执行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余额为XXXX元;
2. 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XXXX),共计XXXX股;
3. 被执行人对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XXXX元。
二、执行局应当立即向招商银行发出冻结通知,并通知上市公司注意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账户,禁止任何转让、处置操作。对于其他财产,本院将向有关单位发出保全通知。
三、执行局应加强对执行财产的监督,确保被执行人财产不受侵害。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行为,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