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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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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XXX

法院名称:XXXX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人(原告):XXX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YYY公司

裁定文书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告YYY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财产,以确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和执行的可能性。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关于XX公司申请诉中保全的决定》,决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保全措施。

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以下事实已经证实:

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财产存在被损害的可能性,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会自愿履行其义务。这一点在原告申请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和支持。

其次,被告YYY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或理由,以证明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是合理和必要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经本院专家组研究并讨论后,决定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公司对被告YYY公司的诉中保全措施,即解除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和财产的冻结保全措施。

二、被告YYY公司应立即恢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并保证各项交易及资金的正常运转。

三、被告YYY公司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其财产,并确保其财产的安全,如有任何财产失误、损毁或转移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本裁定书为电子版,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