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名称
民事裁定书
案号:XXXXXX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XXX
被告:XXX
经过本院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原告XXX的财产保全申请被准许。
二、被告XXX的财产按照原告XXX的申请进行保全。
三、被保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告XXX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金融资产;
2. 被告XXX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
3. 被告XXX的合同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收入。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申请原告在财产保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在保全请求中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明确被申请人有财产需要进行保全;
2. 在保全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提供被告在后续阶段索赔可能产生的赔偿;
3. 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六、本裁定不可上诉。
七、特此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