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撤诉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XXX
被告:XXX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因XXXX事项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理。然而,经审理查证,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项属于判决程序、执行程序的范畴,而非诉前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对于属于判决程序、执行程序范畴的事项,不得在诉前程序中进行保全,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鉴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程序的无效性,原告对本案的诉讼主张也不再成立,故原告请求财产保全的诉讼亦失去了实际作用。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裁定:
驳回原告XX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十五日内,向X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裁定书送达方式:XXX
本裁定为正式生效,即为诉前财产保全撤诉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