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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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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编号:XXXXXX

原告:XXX公司

被告:XXX个人

本院(法院名称)经审理认为,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告XXX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得以支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XXX个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XXX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全部资金,金额XXX元;

2. 查封被告XXX个人名下的不动产一处,位于XXXXXXXXX;

3. 扣押被告XXX个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XX。

三、根据前述保全措施的执行,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 配合法院的执行人员对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确保冻结金额不受挪用;

2. 禁止对被查封不动产进行处置、交易或转让;

3. 配合法院的执行人员将被扣押机动车移交给法院指定的场所。

四、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

五、如有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为十五日。

六、执行本裁定所需费用,由原告预先支付,并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返还给原告。

裁定书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审判员:XXX

上述内容为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以裁定书为准。

(这是一篇虚拟的裁定书,仅作举例,实际情况请咨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