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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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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X

裁定人:XXX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XXX

住所地/营业地址: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XXX

住所地/营业地址:XXX

本院依法审理了申请人XXX申请被申请人XXX的财产保全事宜。法庭审理认定,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和依据,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许申请人在诉讼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为XXXXX元;

三、扣划被申请人的信用卡账户余额,金额为XXXXX元;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处分其名下位于XXXX的房产;

五、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处分其名下位于XXXX的车辆;

六、财产保全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相关案件的终结。

在申请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应确保被申请财产的安全完好,不得有任何损坏、变卖或转让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本院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本院有权变更、撤销或者补充本裁定书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立即发出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请保全财产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裁定的内容执行。

XXX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