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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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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财产权的重要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在民商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对财产保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八条为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展开探讨。

第十八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在两个方面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对被保全财产的侵占、毁损、转移、隐匿等行为,以及被保全财产可能会减损、消灭或者根本属无主的情形。

首先,对于被保全财产的侵占、毁损、转移、隐匿行为,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有这些行为的发生,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甲与乙发生一起借款纠纷,甲向法院申请对乙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发现乙确实存在将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于是决定予以财产保全来保护甲的借款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或者损毁,为后续的执行程序提供保障。

其次,对于被保全财产可能会减损、消灭或者根本属无主的情形,当事人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法院审查确认这些情形可能发生后,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会冻结被保全财产。例如,甲与乙发生一起侵权纠纷,甲担心乙将财产转移导致其无法获得赔偿。甲向法院申请对乙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赔偿权的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保全财产减值或消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方式进行选择。具体保全方式可以选用冻结、扣押、查封、公示等方法。同时,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

总之,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财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借助该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使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符合法院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费用。因此,当事人在使用财产保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