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律邦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联系电话: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财产保全裁定书格式
发布时间:2023-09-18
  |  

财产保全裁定书格式

一、裁定原因和承担行使职权的机关

本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本裁定所涉及的案件为财产保全案件。

二、裁定内容

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请求,经本院审查,决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

(2)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等动产;

(4)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2.决定由执行法官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具体实施,并协助申请人履行相关程序。

三、财产保全裁定的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长持续期为三个月。如未在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或变更本裁定。

四、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执行法官监督裁定执行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应及时办理,对自己不直接承办的案件,应当由本院指定其他执行法官履行监督职责。

五、裁定的悬赏公告和送达

本裁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报纸或本院网站上进行悬赏公告。同时,由申请人负责送达本裁定书、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给被申请人,并提供送达回执或其他充分证明送达事实的材料。

六、撤销或变更裁定的申请和审理

如被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认为本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本院将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七、违反裁定责任和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裁定所决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

八、其他事项

本裁定书正本一份,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法官、本院各承办人员各一份。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请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经阅读无误后,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法官、本院各承办人员签收。

裁定人:(法院名称)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