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撤诉后解除查封裁定书
近日,根据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撤诉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该案件作出了解除查封裁定,特发此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撤诉事实
案件原告甲某起诉被告乙某商标侵权纠纷案项,经过双方协商后,甲某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双方对此达成谅解,并且甲某愿意放弃该诉讼案件的权利和利益,自愿撤回原先的起诉请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某提起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准许。
二、查封物解除
根据前述撤诉事实,原本被法院批准查封的物品及场地将予以解封。
1. 查封物品
根据甲某诉称,所涉案件中的商标侵权商品和相关销售记录,经过鉴定定性为证据,现依法予以解封。
2. 查封场地
原被告乙某店铺所在地及其相关场地,经甲某和乙某双方同意,自动解封,并恢复其正常经营权。
三、相关措施
1. 原告甲某自愿撤诉,特确认甲某撤销原先的起诉请求,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2. 对于查封解封后的物品和场地,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或透明处理,以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3. 原告甲某在此案件中享有撤诉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他相关权益和纠纷的处理。
四、公告事项
本裁定书经法院审查,并以审判长的名义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五、裁定的权威性
本裁定书具有权威性,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及其相关方均应予以遵守并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裁定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解封物品和场地的相关处理应于裁定生效后的7日内进行。
2. 平等公正处理纠纷是法院的原则,任何一方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