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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依职权解除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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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依职权解除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的委托律师,现就本案中的诉前保全措施依职权解除一事向贵庭提出申请,并请求贵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解除裁定。具体如下:

一、案情回顾

我方作为原告在某日向贵庭提起了公民纠纷诉讼,并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贵庭遂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的部分财产。

然而,经过审理以及与原告和被告的沟通,双方已经重新达成了协议,并就纠纷达成了和解。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没有造成我方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现在已经不存在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因此申请贵庭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诉前保全裁定经过复议后,可以迅速做出。”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庭有权依职权对保全裁定进行解除。

三、双方协议和履行情况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且赔偿了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我方对被告的履行情况表示满意,并自愿放弃对其继续进行诉前保全的要求。

四、解除诉前保全的理由和意义

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原告和被告已经和解,并且双方确认了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且未再造成我方任何损失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继续保全措施不仅不必要,还可能给双方带来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因此,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案件的实际需要和法律精神。

五、申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请求贵庭作出如下裁定:

解除原裁定中冻结被告财产的诉前保全措施,并要求解封被冻结的财产。

特此申请!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