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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财产保全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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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告财产保全判决书

尊敬的法院:

原告经我方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百零四条的规定,特向贵庭申请财产保全。我方认为被告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实现,原告特此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我方调查,被告自XX年月日以来,明显采取措施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变卖、隐匿。经进一步查明,被告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但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应得的货款,导致原告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同时,被告还将企业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隐匿财产,企图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方认为,被告的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隐匿的可能性,存在逃避债务的风险。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其财产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在此得以确立。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特此请求贵庭裁定如下: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一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保持财产原状;

二、被告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财产应被冻结,相关款项亦应冻结;

三、我方委托公证处、银行等行政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的配合,确保财产冻结和保全的有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百零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相应金额内,要求身份不明的第三人支付相应金额且在原告取得法院判决书后,承担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金额的义务。

就此我方恳请贵庭尽快审查并裁定,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恢复其经济损失。

此致

原告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