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全文2023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实施和监督财产保全,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或者其他情况下,为实现一定法律目标或者保护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财产采取保护、冻结、查封、扣押、评估、变卖等处置方式。
第三条 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仲裁程序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车辆、股权、货物、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
第五条 财产保全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裁决、保全通知、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评估财产、变卖财产等。
第七条 保全裁决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第八条 保全通知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采取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条 冻结财产是指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无法转移、处分、变卖等行为。
第十条 查封财产是指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封存,禁止其使用、处分等行为。
第十一条 扣押财产是指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限制其使用、处分等行为。
第十二条 评估财产是指依法对被执行财产进行鉴定、估价,为财产变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变卖财产是指依法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第三章: 财产保全程序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程序适用于申请人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程序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通知、财产保全执行等环节。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明确保全的财产、数量及价值。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包括保全的财产和数额、财产保全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通知应当明确要求被申请人采取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执行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追究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产保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起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财产保全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法未做出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