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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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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期限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财产的一种司法行为。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能够确保诉讼的公正与公平进行。然而,在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的权利仅仅是保全措施的作用范围内。那么,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存在异议期限的问题,需在法律界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提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将被视为一种执行措施,执行机关可以执行、认可并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债务或给予赔偿,但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异议。

其次,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其基本义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财产保全期满后,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申请人应当及时对被申请人起诉,或者申请人之间达成财产保全保全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财产保全进行解除或者撤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必须积极行动,要么将此案起诉,真正进入司法主持的审判程序;要么与申请保全的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保全进行解除或撤销。这也意味着,财产保全期满后,对于保全提出异议的期限应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期限相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期限,一般来说不会超过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因为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往往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确定的,执行的范围可能较为**。如果财产保全实施之日起异议期限延长,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的滞后或者不可预料的问题,进而不利于诉讼的公正进行。因此,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期限的设置,应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相协调。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期限首先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一般在15日以内;其次,在财产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应积极行动,并与申请保全的一方达成和解协议或将此案起诉,将其与执行措施相一致;**,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期限应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相协调。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