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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财产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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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财产保全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案由:财产保全费纠纷

法院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存在争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财产保全费的争议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提出的争议事实是,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作为财产保全费的一部分费用。原告在起诉状中详细列举了相关费用的计算及支付依据。

原告指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法院的判决,财产保全申请得到了支持,并且要求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财产保全费。原告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了全部的财产保全费,并根据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

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支付的财产保全费。被告声称原告支付的费用过高并不合理,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针对上述争议事实及理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起诉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具体的费用金额。原告在此案中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了全部的财产保全费,并提供了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明。

其次,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财产保全费提出异议,声称费用过高并不合理。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并且被告也未提出具体的证据证明原告支付的费用不合理。被告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合理的论证,不足以撤销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支付义务。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作为财产保全费的一部分费用。被告违约拒绝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在法律上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作为财产保全费的全部费用,金额为XXX元;

2.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述费用给原告。

此案判决如上,本院认为合法、公正,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