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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财产保全受理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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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财产保全受理通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中心已受理贵司与对方当事人关于 XX 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近日决定对本案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核准。

根据初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本案涉及贵司与对方当事人在 XX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考虑到本次争议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失,我中心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中心决定核准贵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对方当事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有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确保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资金调动,以保证贵司的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2. 封存对方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我中心指定的财产保全执行员保管,以免贪污、流失或损坏,并确保贵司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能够依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我中心将尽力配合贵司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如您对以上财产保全措施有任何异议或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请及时向我中心提出,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本案。

另外,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核准并不代表**终仲裁结果的决定,仲裁庭将在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终作出独立的仲裁决定。

**,我中心希望贵司能够理解并配合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以确保纠纷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并为贵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中心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祝贵司事项顺利!

XX仲裁中心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