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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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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判决书

被告:XXXX公司

原告:张某某

庭审案件编号:XXX-XXXX-XXXX

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

本院根据原告张某某与被告XXXX公司间的案件事项,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均依法委托律师出庭代理并做了陈述和辩论。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系自然人,被告XXXX公司为一家在XX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措施,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用于履行原告对被告的债权。

经法院审核,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随即作出了关于被告财产保全的冻结裁定。

然而,经查,冻结期间被告不存在实质上的违约情况。原告基于对被告公司的误解,误以为被告存在欠款和逃避债务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主观错误,并且对冻结财产造成了不当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民事权益法》第XXX条规定,保全人因执行保全措施而不当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应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错误赔偿。

被告XXXX公司自案件开庭以来,均予配合本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认可了原告的错误行为并向本院表示谦意。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公司所受损失的恢复程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经过合议庭讨论并充分审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相应的财产保全错误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判决如下:

本院裁定: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财产保全错误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本判决书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