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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财产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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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财产保全

案由:民事诉讼案件

当事人:

原告:XXX公司

被告:XXX个人

法庭:XXXX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情综述:

原告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对被告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个人存在债务纠纷,为保证原告能够在债务纠纷得以解决后及时获得债权,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故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动产和不动产等。

二、被告个人必须配合法院的相关执行工作,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三、被告个人的保全费用由原告承担,金额为XX元。

事实和理由:

经过审理,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个人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债权人在纠纷解决后得到应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请求可能导致其损失,以及财产保全的申请可能被判决为无效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财产担保。”本案中,被告个人并未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的保全请求可能导致其损失。同时,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符合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为执行公正、有效地保全被告个人的财产,需要耗费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告费、费用调解费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全财产的保全费用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在本案中,原告公司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故应由其承担被告个人的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对该案作出如上判决,以维护公平正义,并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裁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