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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漏财产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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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案号:XXXXX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案由:漏财产保全费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XXXXX法院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XXX

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案件经过

原告XXXXX起诉被告XXXXX请求支付漏财产保全费,XXX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过错而导致财产保全费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之后,现予以判决。

二、本院认为

1.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不得不支付财产保全费,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被告的辩称

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而产生了漏财产保全费的损失。

3.关于事实的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本院的认定,核实了以下事实:

(1)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

(2)原告为保全自己的权益付出了财产保全费。

4.关于法律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五十七条**款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据此,被告应承担支付漏财产保全费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XXX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X漏财产保全费共计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

本案公告送达。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