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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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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产保全责任纠纷判决书

案号:XXXX年X月X日X号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庭审日期:XXXX年X月X日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为一家新兴科技公司,原告声称其向被告借款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存款账户100万元作为担保保全。

经审理查明:

1. 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关系,原告在借款时出具了明确的借款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时间与方式。

2. 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借款100万元,且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归还。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应当按约定进行还款。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且无合理理由导致借款违约。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存款账户,属于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裁决如下:

1. 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 命被告立即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具体归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命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际执行时,法院将根据被告财产状况,从其财产中扣划相应金额进行清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时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