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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财产保全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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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财产保全条例全文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债权、股权、证券、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等,具体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第二章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合法和有理由。

第五条 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支持申请的决定。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延长决定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法院作出支持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作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七条 在执行财产保全时,执行法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中立公正,确保财产保全的效力。

第八条 财产保全决定书应当具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并应当要求被保全财产的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变更或者转移。

第九条 对于被财产保全的财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保管。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十条 财产保全决定书的期限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财产保全决定期满后,申请人可以在期满日前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决定书的效力在被保全财产归还申请人、撤销、改变目的、撤销决定书或者失效之时终止。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补救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恶意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以上是《正规财产保全条例》的全文内容,共计1000字。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