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用于担保的担保函
尊敬的债权人,
我谨代表担保人,就担保财产保全事宜向贵方作出以下准确、明确的陈述,并就此向贵方提供该担保函。
鉴于担保人欲向债权人借款,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并满足贵方对担保的要求,担保人决定采用财产保全担保方案。本函旨在明确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担保形式
担保人将以财产保全的方式提供担保,即将自己合法、完整、无限制地所有权归属的某一财产或者资产质押或抵押予债权人。该财产或者资产的价值与债权金额相当,足以覆盖并履行债权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二、担保范围
本担保函适用于担保人向债权人申请的全部债务。即使债权人有关债务数额之变更或者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三、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贷款还清之时止。若借款发生逾期,则担保期限自逾期之日起延长至所有债务清偿完成。
四、担保责任
1. 担保人保证其提供的财产或资产是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并无任何限制、负担或争议。
2. 担保人承诺在债务到期日前及时有效履行债务,包括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等。
3. 如债务发生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包括视情况对质押或抵押物进行处置。
4. 在发生财产保全担保物处置时,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担保物的处置
1. 如债务到期或发生违约,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判断,通过处置财产或资产来偿还债权。
2. 在处置财产或资产时,债权人应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方式,并以使得担保人负担**小为原则进行处置。
3. 担保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有关财产或资产的评估、处置等各项工作。
六、保证书的效力
1. 本担保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担保函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若未经双方签字盖章,则不具备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担保函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担保人与债权人在该财产保全担保函上签字表示确认,自愿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并承诺按约定清偿所有债务。
谨此,特此担保函。
担保人:
日期:
债权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