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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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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诉讼对方恶意转移、损坏、毁灭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查封或者租赁等,以确保权利人在诉讼结束后能够有效执行判决或裁定。而续行财产保全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先采取的保全措施即将到期或已失效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和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该条款,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租赁、质押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该条款,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藏、损毁财产的证据,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金额或者具体数额。同时,申请人还应该提供担保,以作为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第三,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此外,**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续行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续行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到期或者失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需要,以及权利人提供担保等。

总之,续行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法律依据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当权利人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将到期或者已失效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诉讼结束后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