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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一开始由谁交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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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一开始由谁交?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保全当事人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在保全程序中,有时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评估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保全财产在执行程序期间被转移、损毁或贬值。而财产保全费用的产生,涉及到谁来承担的问题,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费用**初应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申请保全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全自己的权益而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是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待案件**终审理完毕后,由判决或裁定确定责任方,**终由责任方承担。

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申请人作为享有权益的一方,根据普通的法律原则,应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保全程序中,费用是属于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属于申请人自己行使权益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二,财产保全费是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即为有法律效力,那么保全费用应视为保全措施本身的一部分,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必要的性质,应当由申请保全人承担。

第三,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于被保全方来说是不利的,会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不便。因此,如果保全措施**终无法成立,或者被保全方**终被判定无责任,那么被保全方应当以经济上的补偿形式来进行赔偿。这也是费用由申请保全方先行垫付的合理依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保全方被判定有责任时,财产保全费用**终应由被保全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被保全方**终被判定有责任,那么保全费用应当从被保全方的财产中进行扣除或赔偿。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初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垫付,待案件**终审理结束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责任方并由其承担。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证申请保全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并确保对被保全方的正当权益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