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案号: [案号]
当事人: [申请人姓名] VS [被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住所地: [申请人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审理经查清:本案系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在审理期间对申请人产生财产损失。
一、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起诉状中指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因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账目、证据等。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请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处分、转移;
2.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禁止其取款、转账等操作;
3. 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转让等处置行为;
4. 其他需要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裁定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
1. 解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限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起诉期间对该账户进行取款、转账等操作;
2. 解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不动产,并限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起诉期间对该房产进行转让等处置行为;
3.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其他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起诉期间对该财产进行处分、转移等行为;
4. 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作出后三日内,将其前述与申请人存在争议的财产情况如实写明,并提交至本院备查。
四、执行期限及方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
五、附则
本裁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并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本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解除、变更本裁定。
公告人: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日期: [裁定日期]
以上为《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内容,特此裁定。
注:以上附件仅为示范文本,并非实际裁定书内容。实际裁定书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