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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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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一、保全请求人:(银行名称)

二、被请求人:(被告名称)

三、保全标的:(具体财产/财产权益描述)

四、保全请求事由和依据:

鉴于(被告名称)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债权义务的行为,给(银行名称)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保证(银行名称)能够顺利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八条、**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请求:

1.对于上述保全标的的现有具体财产,请求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其他合适的保全措施;

2.要求(被告名称)停止转移、处分、转让或变更上述财产的权益;

3.要求(被告名称)提供财产清册及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来源、权属证明、价值评估等,以便计算所需保全金额;

4.要求(被告名称)在保全期间继续承担相关债务或义务。

六、财产保全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

1.(被告名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拖欠款项的行为,给(银行名称)带来了严重的财务压力和损失;

2.目前(被告名称)持有的财产或权益具有足够的价值,且具备转移、变卖或消耗的可能性;

3.(被告名称)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银行名称)的经营活动,若不采取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4.经合理估算,要求保全金额与(被告名称)的债务或责任具有相应合理性。

七、保全期限: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力裁定书送达之日止。

八、保全费用承担:由(银行名称)承担保全费用,并及时结算。

九、保全措施执行方式:

1.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关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被告名称);

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保护、保管;

3.冻结银行存款、保证金的,应当通知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配合执行;

4.法院应当监督执行情况,并确保执行的及时、公正和有效性。

十、附则:

1.(银行名称)保留向法院随时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

2.(被告名称)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执行,并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供相关财产信息和文件;

3.双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配合法院进行实质审理。

本担保书一式(X)份,执一份供法院、(银行名称)、(被告名称)遵照执行。

(银行名称)

日期:年 月 日